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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早会日常

时间:2019-11-05 浏览:1493次

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早会日常

内容介绍

早会由张颖律师主讲民间借贷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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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

出借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

借款人:证明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

当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时,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认为尽到了举证责任?

A观点,转账凭证是出借人已经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可认为已经尽到了作为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B观点,借款合同的基础事实包括款项的实际交付及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单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应进一步举证证明。

1、  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般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不存异议,但对凭证反映的转账目的,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打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进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该主张属于新的主张,需对该主张予以举证证明。

原告虽未提供借款合同,但是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依据,应当认定原告完成了初步的举证。

2、  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

从理论上看,如果被告提出了反对主张,并且对所持反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可以认定被告的反对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但是,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

3、  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在实践中,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原告与被告一般均会提交一定证据或作出相应陈述予以证明,而这些证据可能均不能直接而充分的证明当事人所持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零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法官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要求,对证据予以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在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即对证明标准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

事实审查和认定标准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事实的发生与否、借款本金数额、利息数额及计算方式等多个方面。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认定借贷关系的发生以及借贷关系的内容。

(一)债权凭证

   1、借据: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内容和性质更接近借款合同

   2、收据: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贷合意)

   3、欠条: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债权凭证。(仅有欠条,审查形成事实的基础)

(二)审查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

(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的各种因素。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取得方式、形成原因、形式等,按照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做出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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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会中张颖律师通过两个案例更加形象的解释了民间借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事实认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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