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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案例

国银案例 | 正当防卫的困局与破局

时间:2025-07-02 浏览:3次
内容介绍



【案件关键词】重伤;正当防卫;不起诉;

【案情简介】甲(当事人) 乙(78岁) 丙(醉汉)

【承办律师】李勋,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01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某日,甲与他人饭后在小区打牌,乙、丙等多人围观。乙与丙因故发生争执,丙将乙推倒在地致乙昏迷。甲见此场景,遂拨打110、120。丙于是也躺倒在地,后见乙长时间没反应,便拿起电动车的U型锁摁压乙颈部,致乙浑身抽搐。甲见此场景,用一块木板砸向丙。丙反身用U型锁击打甲头部,甲头部受到重击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刻刀连刺丙腹部数下,随后两人均倒地昏迷。经伤情鉴定,丙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甲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查,甲头部曾做过开颅手术,头盖骨有缺损,被认定为五级伤残。乙昏迷数日后恢复意识。


02


指控事实及罪名

●公安机关认为

甲使用随身携带的刻刀捅刺丙腹部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3


律师工作及成果

在侦查阶段初期,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当事人,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基于对案情的深入分析,辩护人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同时坚定当事人的信心。为此,辩护人多次找到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从法律角度阐明案件性质,并先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

经过辩护人的专业论证和积极沟通,检察机关认可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定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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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依法对甲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此期间,辩护人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就案件定性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多次交流,进一步巩固了正当防卫的辩护观点。监视居住期满后,公安机关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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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辩护人积极参与听证程序。经过一系列专业、规范的辩护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慎研究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04


诉前辩护

●争议焦点及难点

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2.丙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

3.“谁受伤谁有理”的观念很难纠正。


●辩护观点及论证

一、关于甲的行为的认定

(一)甲实施行为时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78岁的乙身患高血压(极高危)、心脏病等多种老年基础病,在与丙发生争执后,被对方用U型锁摁压颈部,身体开始抽搐,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应当认为甲行为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的。

(二)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时,即应认定侵害已经开始;即使侵害行为出现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只要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就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持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能机械地割裂侵害行为的连续性,而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侵害行为的发展过程。

本案中,丙的侵害行为具有明显的连续性特征。首先,丙在将78岁高龄的乙推倒后,不仅未停止侵害,反而在乙已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使用U型锁压制乙的颈部。即使在乙出现身体抽搐等明显危险症状后,丙仍未停止其侵害行为。其次,在甲成功制止丙对乙的侵害后,丙立即将侵害目标转向甲本人,其使用U型锁猛击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出血,丙显然具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

因此,应当认定丙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甲的行为旨在保护乙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甲的防卫意图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他为了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用木板击打丙,有效制止了丙对乙进一步的侵害;第二阶段,当丙转而攻击甲时,其防卫意图转变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整个防卫意图的转变过程呈现出持续性和一体性,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之间存在着连续性,符合事情发展的一般规律。甲因保护乙而介入不法侵害,随后自身也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

(四)甲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当甲目睹丙对乙实施不法侵害,并使乙的生命健康陷入危险之中时,他使用木板对丙进行反击,其防卫行为明确指向了不法侵害者本人。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二、丙的行为性质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本案中,丙在推倒78岁的乙后,非但没有及时救助,反而认为乙在“装死”,进而使用U型锁摁压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乙颈部,导致乙出现身体抽搐的症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丙对一个78岁老人的打击部位和力度,以及乙的身体反应,可以证明乙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丙的人身安全,依法应当认定为“行凶”。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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