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6年2月24日—2月28日
一、本周工作概述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2月24日 | 整理案件材料 | 书写再审申请 |
2月25日 | 中院开庭 | 线上立案 |
2月26日 | 学习指导案例 | 书写起诉状 |
2月27日 | 准备委托材料 | 书写起诉状 |
2月28日 | 准备投标材料 | 准备投标材料 |
本周工作围绕诉讼案件推进与投标事务并行展开。在诉讼业务方面,完成了再审申请的撰写、中院开庭应诉及多份起诉状的起草工作,并同步推进线上立案与委托材料的准备;在专项事务方面,集中精力完成了投标材料的系统准备,兼顾了案件质量与业务拓展的双重需求。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法律文书起草与修改。
书写起诉状2份(占有物返还纠纷、银行卡纠纷)、书写再审申请书1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归纳与总结(指导案例169号: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
裁判要点:持卡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人盗用持卡人名义进行网络交易,请求发卡行承担被盗刷账户资金减少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卡行未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仅以持卡人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相符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上诉人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对作为存款人的被上诉人,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以及向被上诉人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此,上诉人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谢某1非法获取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上诉人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上诉人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不能成立。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1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被上诉人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因此,就被上诉人自身具有过错,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另主张,手机运营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过错。然,本案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手机运营商并非合同以及本案的当事人,手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追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被上诉人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三)其他事务。
线上立案(名誉权纠纷)、中院开庭、准备投标材料。
三、下周工作计划
(一)协助指导律师工作。
(二)自主学习。
(三)把结案的案件卷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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