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琪实习总结
2025年9月22日—9月26日
一、本周工作概述
日期 | 上午 | 下午 |
9月22日 | / | / |
9月23日 | 看书自主学习 | 准备案件手续 |
9月24日 | 书写起诉状 | 书写解除合同通知函 |
9月25日 | 线上开庭 | 北关法院调解 |
9月26日 | 审查责任书 | 审查协议 |
本周工作聚焦于案件诉讼流程推进与专业能力提升。在实务方面,系统完成了整理立案材料、撰写起诉状与解除合同通知函、参与线上开庭及法院调解等工作,并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专业审查。同时,通过自主学习案例,持续夯实法律理论基础,积极促进理论知识与办案实践的有机结合。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法律文书起草与修改。
书写起诉状1份(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通知函1份、律师函1份;审查《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烟感拆除责任书》。
(二)法律研究与学习。
1.法院执行典型案例(执行和解类)。
(1)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物保责任的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供其他物保财产。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能否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直接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物保财产之外的其他担保财产。
(2)裁判要旨:执行和解协议虽可阻却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物保责任的担保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虽可就履行该协议提起新的诉讼,但不得请求执行法院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直接执行该担保人为履行和解协议所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财产之外的其他担保财产。在双方当事人因和解协议履行的纠纷尚未解决,且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担保责任财产已被执行法院解封并办理解押手续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其他担保财产依法转化为新的诉讼中的保全财产。
(四)其他事务。
准备案件材料,双塔区人民法院线上开庭(借贷合同纠纷),北关法院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学习与成长
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以调解结案,从专业角度看,我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更深入地理解。同时,通过实际参与调解过程,我更加熟悉了调解的技巧与程序,明白了如何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达成共识。这一经历也使我对法院调解书的出具流程和法律效力有了清晰地认识,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
调解时,给出调解方案不妨先从自己能接受的较高数额报起,要知道,调解金额通常会在谈判中被往下压。这就好比去市场砍价,预留足够的“缓冲带”,才能争取到更满意的结果。但报价也不能过于离谱,要以合理的计算和依据为基础,让对方能够接受你的出价逻辑,避免因报价过高导致调解破裂。
签订协议需谨慎,在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核查每一处细节:确认事故责任比例是否准确无误,诉请项目有无遗漏,应用标准是否为最新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四、下周工作计划
(一)协助指导律师的工作。
(二)跟进法院立案进度和执行程序。
(三)跟进法院调解(买卖合同纠纷)。
(四)自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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